如何在墨西哥順利建廠?
如何在墨西哥順利建廠?淺談庇護(Shelter),加工出口(Maquiladora)與合約製造(Contract Manufacturer)
繼前兩篇墨西哥稅務實務集錦的分享(詳情參見如何在墨西哥順利經商?淺談墨西哥稅務、如何在墨西哥順利經商?淺談進階墨西哥稅務:企業所得稅),在墨西哥陸續收到企業詢問在當地建廠的最佳營運模式,乘著供應鏈移轉的大環境趨勢,這裡就墨西哥的三大工廠營運模式進行介紹:庇護工廠、加工出口工廠、合約製造工廠,讓企業在初步評估時能更水到渠成。
墨西哥庇護工廠
墨西哥庇護工廠能夠快速在墨西哥建立當地產能,生產墨西哥製造的產品,該服務模式是庇護公司與企業簽訂服務合約,庇護公司和企業分別持有擁有權和使用權,企業使用庇護公司帶有加工出口資格的員工和工廠,該工廠視情況配有增值稅退款、增值稅減免、和關稅減免的三大專案暨認證而不需自行申請:
- 製造、加工、和服務出口業計畫(Programa de la Industria Manufacturera, Maquiladora y de Servicios de Exportación, Programa IMMEX)
- 企業增值稅、生產和服務特別稅認證(Esquema de Certificación de Empresas, Modalidad IVA e IEPS, Certificación de IVA e IEPS)
- 行業促進計畫(Programas de Promoción Sectorial, PROSEC)
俗話說,羊毛出在羊身上,庇護公司提供的工廠租賃費用較高,且有收回工廠使用權的權利,企業無法自行聘僱員工與支付所得稅,需支付庇護公司員工薪酬與所得稅代墊費用,中間增加許多企業營運風險。如果企業決定中長期在墨西哥經營工廠,通常在使用庇護公司服務的第一年,便開始自行建立加工出口工廠,同時申請IMMEX專案、IVA和IEPS認證、與PROSEC計畫,逐漸替代庇護工廠服務。

墨西哥加工出口工廠
墨西哥加工出口工廠加工所有權屬於境外主體公司的原料與產品,境外主體公司購買原料與支付加工出口工廠服務費用作為員工薪水,工廠的所有權是員工與工廠,視情況擁有部分機器與設備,與傳統製造業相比,風險較低,報酬較低。加工出口工廠無法直接在墨西哥境內銷售,但可以透過虛擬或實體出口的方式,由外國主體公司與墨西哥經銷商交易,將產品透過墨西哥經銷商在墨西哥境內販售。以下是加工出口工廠模式的要求:
- 100%生產活動收入必須來自加工業務
- 100%臨時進口材料必須實體或虛擬出口
- 30%以上設備與材料必須由非墨西哥居民擁有,並且以前從未被加工出口工廠或其他墨西哥關聯方擁有
- 移轉訂價必須採用安全港原則(Safe Harbor)試算
以下是加工出口工廠模式的優惠:
- 採用臨時進口辦法享有0%關稅
- 如果通過MMEX專案和IVA認證,臨時進口享有0%增值稅
- 採用安全港原則合規移轉訂價,以資產6.9%或成本6.5%金額較高者計算30%所得稅應稅基礎
- 如果符合資格,境外主體公司不構成墨西哥常設機構(Establecimiento Permanente)
- 享有47%員工工資費用的所得稅額定減項

墨西哥合約製造工廠
墨西哥合約製造工廠根據訂單內容為境外主體公司生產產品並承擔風險。與加工出口工廠相比,風險較高,報酬較高;與傳統製造業相比,風險較低,報酬較低。墨西哥制造商可以直接在墨西哥境內銷售。以下是合約製造工廠模式的要求:
- 擁有庫存、機器與設備、和原料與產品
- 聘僱外籍員工必須擁有借調人員合約(Comisión de Servicios)
- 境外主體公司被視為墨西哥常設機構
- 無最低稅率優惠,且需移轉訂價合規
以下是合約製造工廠模式的優惠:
- 可直接在墨西哥境內購買原料生產
- 可直接銷售給境外主體公司、境外客戶、或墨西哥客戶,不受任何限制。境外主體公司與境外客戶增值稅0%,墨西哥客戶增值稅16%
- 境外客戶如偏好從境外主體公司購買,境外主體公司可以直接轉售

該選擇何種工廠模式?
答案是視情況而定。如果企業要在三個月內讓工廠開始運轉,並且成本不是首要考量,庇護工廠能夠達到快狠準的效果。反觀來說,如果企業以中長期思考在墨西哥投資,並有更寬限的時間拉到九個月到位公司註冊、稅號(Registro Federal de Contribuyentes, RFC)申請、會計稅務申報、當地員工註冊與薪酬支付、外籍員工簽證與外派、機器設備原料進口、IMMEX專案申請、IVA認證、PROSEC計畫、移轉訂價合規等,則通過自行營運的加工出口或合約製造工廠模式在風險和成本控制上條件更為優越。
如果決定自行營運,應該選擇加工出口還是合約製造工廠?如果是合約製造工廠,是否應該進行IMMEX專案申請、IVA認證、和PROSEC計畫?境外主體公司應該設置在哪些國家?原料進口應該全部使用臨時進口還是部份永久進口?機器與設備和庫存該由非墨西哥居民全部擁有還是部份墨西哥居民擁有?透過下面三張試算圖,可以清楚發現,不同模式對應不同企業營運本質可以展開的業務形式不盡相同,因應產生的所得稅、資本、和現金餘額也有所不同。
企業做決定的時機至關重要,一旦決定投入特定營運模式,並在未來因應業務需求而希望調整時,轉換的機會成本不可忽視。呼應文章前面提到,在加工出口工廠模式中,30%以上設備與材料必須由非墨西哥居民擁有,並且以前從未被加工出口工廠或其他墨西哥關聯方擁有。也就是說,一旦設備與材料已由加工出口工廠或其他墨西哥關聯方擁有,未來企業希望轉換營運模式時,並不能賣回給非墨西哥居民以符合30%以上的要求。
採用加工出口工廠模式
情況一與情況二呼應文章前面提到,採用安全港原則合規移轉訂價,以資產6.9%或成本6.5%金額較高者計算30%所得稅應稅基礎,分別適用資產6.9%和成本6.5%應稅基礎,30%所得稅應稅基礎皆低於合約製造工廠模式,在此兩種情況下採用加工出口工廠模式可能是比較優的選擇。


採用合約製造工廠模式
情況三是在合約工廠收入減去成本與額定減項後反推回來的比例落在約5%,在最終所得稅應計基礎上略勝加工出口工廠一籌,也反應出並不是加工出口工廠就是企業最好的選擇,而是視產業情況進行客製化的分析與判斷。

